2010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