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新《海关稽查条例》,企业应该了解什么?

365外贸网 发布于:2016年08月13日
  背 景  

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海关正式建立稽查制度。《条例》实施近20年来,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海关监管业务量大幅增长,原来的《条例》已不能适应海关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多次修改,近日,国务院颁布新《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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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是当今世界各国海关通行的一种现代化的海关管理方式,也是中国海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稽查条例实施近20年来,海关稽查制度在规范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走私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等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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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过程中,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

增加的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等的必要性

推行主动披露制度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海关管少、管精、管好的需要。主动披露制度依托企业的自我规范,鼓励企业对海关尚未发现的问题主动上报,促使企业自我规范,诚信经营,使海关与企业由过去单一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共同管理,互利共赢。2014年以来,海关总署组织部分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共有1048家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有关问题,补缴税款20亿元,促进企业守法规范的作用明显。在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观望情绪,心存顾虑,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并对主动披露的企业视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律,有效解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即使发现自身过错也不愿或不敢主动向海关报告的问题,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企业守法便利的双赢。

社会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专业性强、客观公正等优势,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政府管理已为各国政府和国内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所普遍采用,符合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专门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从2008年开始,海关启动了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试点工作,在海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截至2015年,共委托专业机构稽查企业5065家,查发各类问题1887起,稽查补税入库约16.38亿元。同期财政经费支出共7107.42万元,相当于每支出1元行政经费,可补税23.05元。海关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稽查对提高海关后续监管效能作用十分明显。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条例》对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进行明确。这有利于创新海关后续监管实现方式,调动社会资源协助政府部门共治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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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条例》将推行简政放权,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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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在原有出示稽查证件和双人作业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完善实体和程序制度来保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海关稽查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行使。那么企业应该了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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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是海关的一项法定职权,海关可以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那么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资讯来自: 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