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0一周热点问题之货物被海关扣留等担保金问题

1、我司有一批货物被海关扣留,为避免停工,我司向海关申请交担保金放货,请问担保金额如何确定?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四)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第七条第二款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2、我公司进口的设备需要在国外由供货商进行培训,费用计入货款一并支付,请问这部分培训费用是否需要计入完税价格?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五)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因此,如果您所述费用是单独列明的,可以不计入完税价格,反之则需要一并计税。

3、我司计划申请汇总征税业务,现得知需提供银行保函或保证金作为总担保,请问总担保所需保函的受益人是海关总署吗?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   

  四、通过资信评估的企业应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总担保。

  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和保函。保函受益人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拟汇总征税的直属海关。

4、公司因归类问题涉嫌违规正在被海关调查,正好这时公司又决定将企业的业务转到东南亚进行出境加工业务,请问在海关调查期间我们可以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吗?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

  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