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