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读懂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导读:偷逃应缴税额多少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主要标准,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重要的定罪及量刑情节。因此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税款核定证明书》)是认定走私偷逃应缴税款的基础及主要依据,因此如何快速读懂《税款核定证明书》就显得更加重要。
对于《税款核定证明书》笔者以为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关注:
第一个就是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税款核定证明书》应当包含:计核事项、计核结论、计该依据和计核方法要述、计核人员签名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同时,根据实践《税款核定证明书》具有固定格式且必须同时加盖海关及具体计核部门的章。
第二个就是实质要件。这个阶段关注的重点是作为《税款核定证明书》附件的《计核资料清单》,因为该清单中包含了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原产地、规格、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针对该清单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分别审核:
1、品名、规格。
因为品名、规格是决定税则号列、税率的主要因素,同事也对货物、物品价格具有重要意义,所以针对这部分必须给予重点关注。要注意品名、规格与在案的其他证据是否相符合,特别是对于伪报品名的走私案件,要注意结合在案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陈述、化验鉴定结论、归类决定等证据材料来确定《税款核定证明书》对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确定是否与事实相符。
2、原产地。
同样品名、规格型号的货物、物品可能由于产地不一样导致其税率不一样,因此,必须结案全案相关证据仔细审核涉案货物、物品的原产地认定是否与实际相符,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不但不能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更有可能被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殊关税。
3、数量的认定。
在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和低报数量走私的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审查,其中在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案件中要注意认定的数量中是否扣除了未擅自销售的保税货物以及认定的擅自销售保税货物与原进口的保税货物之间的关系是否正确。
4、税则号列的确定是否与事实相符。
有一种观点认为税则号列确定是属于海关的一项专门的技术工作,所以不太重视该部分的内容。笔者认为,确定税则号列是一项适用工作,对于核定税款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必须根据《进出口税则》、《品目注释》等资料对于涉案货物、物品是否归入正确的税则号列进行判定。特别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归类争议的情况,更要特别重视对于税则号列的审查。
5、计税价格的审定。
在目前现行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体系中,大部分进出口税收的征收是按照从价计税,因此计税价格对于偷逃税款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由于对于计税价格的方法选择中掺杂了较多的主观认识因素及价格认证的专业性及证据的复杂性导致对于计税价格的审核也是审核的重点。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税价格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①货物的实际成交价确定,在实际成交价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依次采取以②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正常成交价格、③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正常成交价格、④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⑤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环节税及共占计税价格20%的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⑥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⑦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认定。因《暂行办法》明确了计税价格的确定顺序,因此在审核的时候要先确定《税款核定证明书》选择以哪种方式作为计税价格,并结合全案证据明确以何方法确定计税价格,并应注意结合全案证据审核确定计税价格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特别是对于伪报价格走私的案件中,因海关已否定货物进出口时申报的价格,所以必须重点审查如何确定计税价格及其证据材料。同时,对于计税价格确定时,必须结合《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对计税价格进行确认。
6、税率、汇率的问题。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确定基本原则是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为主,以案发时的为辅。笔者需要提醒的是在涉及多次走私的案件中,要注意《税款核定证明书》是按照走私行为时的税率、汇率还是案发时的税率、汇率进行计算,并结合全案证据材料确定税率、汇率的时间节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规定: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