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进海运破产,收货方拒收原出口货物,退运回国时会被征税吗?

海外EPC项目延期后复运进境货物是否会被征税的释疑:

问题背景

海运的特点是操作环节多、参与单位多、涉及法律多,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要从法律途径给予解决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2016年8月31日,韩进海运在韩国和美国申请破产。一时间,其他航运公司立即暂停与韩进海运进行换舱合作,全球多个港口也纷纷拒绝其货轮进港,已进港船只上装载的货物更是得不到及时处理。这些情况导致了货物延迟交付、变质、海损等问题。随之,原定收货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拒绝接收货物,货主方亦因此成为受害者,不得不承受巨大的压力,抑或承担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

鉴于韩进海运破产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巨大影响和危害,自该事件爆发以来,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构,中国海关就极为关注相关事态的进展,并从认真履行海关监管职能的角度出发,积极采取了多项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进出口企业利益。

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派专人在退关退运窗口引导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例如,在韩进海运申请破产的第一时间,深圳海关多个部门果断取消休假,增派人手,协调通关、查验等部门开辟专门办理韩进业务的窗口,为需要退运、退场、退关的货代公司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又如,泰州海关也立即组织专人负责与此事件相关的应急通关工作:一是“一条龙”服务,即对于受此事件影响的货物,泰州海关指派专人负责货物的退关、删改单、改配等多项业务的集中处理;二是“主动优先”服务,即主动对接企业,了解企业货物的后续通关需求,为其优先办理货物的删改单、提箱、换箱、二次报关等手续;三是“便捷通关”服务,即集中处理、即约即办受影响货物的查验放行业务,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损失。

答疑解惑

周小粥朋友所提的问题,即由韩进海运申请破产而引发,目前受到广大进出口企业、货代公司、报关公司等行业人士的普遍关注。但囿于这位“童鞋”对问题的表述过于笼统,如在所涉及出口货物目前所处状态,以及准备(或已经)向海关申报的出口监管方式等方面均未作详细说明,为了提供更具参考价值的信息,下文拟从以下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入手,逐一进行分析与说明。

第一种情况是:出口货物已经运抵海关监管场所,但尚未向海关申报。这种情况并不涉及征收进口关税问题。此时,货主应该向管辖海关提出提取货物的申请,在获得海关批准后,持相关证明至监管场所提取货物。至于具体的操作办法,各直属海关均有相关规定,可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查询。

天津海关2011年第3号公告便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说明。

第二种情况是: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并且已经向海关申报。这种情况亦不涉及征收进口关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0号令)第五条(一)项规定,此时,货主应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提出退关申请,在办理完原出口报关单撤销手续后,可持相关证明至监管场所提取货物。针对此项业务,各直属海关同样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三种情况是:出口货物(不包括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办理完清关手续,并且已经离开中国关境。首先,货主应该以“退运货物(代码4561)”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因此,只有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才能在进口环节免予征税。

由于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故本文只能给出以上大致思路供大家参考。企业应首先弄清自己要办理的事项,提前准备齐相关材料,以便更好地配合海关执法工作,缩短办理时间,争取尽快将货柜及时退出监管场地。

文末思考

韩进海运这种国际大型航运公司申请破产的情况,在全球海运业的发展过程中实属罕见。国内的很多货主、货代公司、报关公司因缺乏成熟的应对经验而陷入被动,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受此影响颇多,甚至由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及近年来支持企业“走出去”“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中国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的融合步伐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发展外向型经济,在国际市场开拓中获得利益回报,中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来自于国际市场的外部风险。如何应对这些外部风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企业利益,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性课题,需要不同行业的人员共同努力,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和工作岗位给予推动。

此外,韩进海运申请破产,给中国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仅局限于出口货物被迫退运这么简单,其影响程度更为深远,波及范围更为广泛,值得行业内人士持续关注,并从中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