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出境监管方式之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

包含12种情形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许可证件

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

通关单

暂时进出境货物属免于商品检验的商品。其中不涉及动植物检疫的,在办理暂时进出口手续时无需提交《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暂时进出境实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等检验的货物,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时限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自驾车进出境

保证金

对境外游客自驾入境的交通工具,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管理,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如交通工具为境内旅游公司从境外租赁或以其它监管方式进境,提供给来境内旅游的游客作为自驾交通工具,则应当对有关交通工具按照租赁货物或其它对应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关税

境外游客自驾入境的交通工具,下列旅游自驾交通工具用品,免征关税:

①按油箱额定容量所装的在工艺和设计上与发动机供给系统相匹配的燃料;

②自驾游途中所必备数量的润滑油;

③用于维修旅游自驾交通工具的必备零件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