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7号(关于修订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现行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并乘机一次性全部携运离岛的监管,适用本公告。
机场隔离区和提货点均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离岛旅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次数、品种、数量、重量和金额购买免税品。超出规定的,离岛免税商店一律不得销售。
四、离岛旅客中的岛内居民每个公历年度最多可以享受1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非岛内居民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海关对境内人员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依据认定岛内居民、非岛内居民身份,对境外人员则以其所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认定身份。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乘机携运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六、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限人民币8000元(含8000元),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详见附表。此外,离岛旅客在按规定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
离岛旅客仅购买1件8000元以上的商品,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8000元”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予以免征。
八、海关计征税款时,适用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扣减剩余免税限额之前所对应的税率。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在离岛旅客提取前,市内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机场离岛免税商店可在销售的同时交付免税品。
在离岛旅客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信息、离岛航班信息和免税品销售信息等电子数据。
因航班延误、取消造成实际离岛航班日期与原离岛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离岛航班日期记为离岛日期。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将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十四、离岛旅客提货后,因品质不良或者残损等原因确需退换货的,离岛免税商店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属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需要退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的;
(二)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的;
(三)违反其它规定的。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岛内居民。
身份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
特此公告。
附件: |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表 |
海关总署 2015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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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表
免税品品品种名称 |
数量范围 |
首饰 |
6件 |
工艺品 |
4件 |
手表 |
6件 |
香水 |
8件 |
化妆品 |
12件 |
笔 |
6件 |
眼镜(含太阳镜) |
4件 |
丝巾 |
4件 |
领带 |
4件 |
毛织品 |
4件 |
棉织品 |
4件 |
服装服饰 |
6件 |
鞋帽 |
4件 |
皮带 |
4件 |
箱包 |
4件 |
小皮件 |
6件 |
糖果 |
12件 |
体育用品 |
6件 |
美容和保健器材 |
4件 |
餐具及厨房用品 |
4件 |
玩具(含童车) |
6件 |
婴儿配方奶粉及辅食(零售包装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及辅食) |
限购4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5千克 |
咖啡(咖啡豆、浓缩咖啡) |
限购6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3千克 |
参制品(西洋参胶囊(冲剂)、红参胶囊(冲剂)、高丽参胶囊(冲剂)) |
限购6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3千克 |
谷物食品(谷物片) |
限购6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6千克 |
保健食品(鱼油、维生素、钙片、胶原蛋白) |
限购8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3千克 |
蜂王浆制剂 |
限购8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1千克 |
橄榄油 |
限购6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5千克 |
尿不湿 |
8件 |
陶瓷制品(骨瓷器皿等) |
4件 |
玻璃制品(玻璃器皿等) |
4件 |
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 |
2台,配件6件 |
家用小五金(锁具、水龙头、淋浴装置) |
8件 |
钟(挂钟、座钟、闹钟等) |
4件 |
转换插头 |
4件 |
表带、表链 |
4件 |
眼镜片、眼镜框 |
4件 |
一、二类家用医疗器械(血糖计、血糖试纸、电子血压计、红外线人体测温仪) |
4件 |
注:1件免税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免税品,但套装免税品按包装内所含免税品的实际件数计算。上述免税品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濒危动物的制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