姿势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如何纳税?

1、相关文件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

2、政策内容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商品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注意: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商品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4、 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5、税款计算

应征关税 = 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关税税率为0%)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 = [ 完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法定计征的增值税 =( 完税价格 +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 增值税税率

应征消费税 =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0.7

应征增值税 = 法定计征的增值税×0.7

6、完税价格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

7、纳税义务人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

8、代收代缴义务人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9、申报币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10、补充申报

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11、海关征税

海关对满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天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天至第45天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12、退货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

相关税款不予征收。

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相应调整。

13、跨境电商相关文件汇集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执行时间:2016年4月8日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

施行时间:2016年4月8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第40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

实施时间:2016年4月16日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

执行时间:2016年10月12日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