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7月30日起施行

6月30日,发改委、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2017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同时废止。

新版负面清单包括: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

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试 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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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