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创新|保税货物“内销”如何“快人一步”?

今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征税。”

那么作为推进内销便利化的重要措施,“内销集中征税”与传统内销征税相比有什么优势,又该如何操作呢?

有啥优势

根据海关总署2013年7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简单来说,就是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先销后税”,相比传统的“先税后销”模式,集中内销征税的优势非常明显!

手续咋办

 

 企业需要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进行备案。高级认证企业及一般认证企业无需提供担保;一般信用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保证金计算方法:企业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企业申请时汇率×综合税率(22%)。

但是,一般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较高风险的,海关可视风险程度要求企业缴纳相当于企业月计划内销纳税金额的全额保证金(保函): 

 ▲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此外, 有两种情况还需要补缴保证金。 

▲企业内销集中征税期间,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金额的手册已核销结案、备案环节征收的保证金已退还导致保证金金额不足时,应补缴相应保证金或变更保函金额;

▲企业月度内销纳税金额超出申请的月计划内销纳税金额时,应在额度超出前到主管海关补缴相应保证金或变更保函金额。

内销申报完成上面两步,企业就可以内销了!内销后,应及时填写《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发货记录单》,并在当月月底前,凭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部分已取消批准证审批的省份除外),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以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

不要忘记!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内销商品,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件后,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