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物品进境未向海关申报应如何处理?

国家旅游局官网公布的数据:2016年中国出入境游客突破2.5亿人次,其中出境游客超1.22亿人次。如果旅客入境时携带超量物品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将被如何处理呢?

或许涉案旅客经历各不相同——有的海关对旅客罚款,对物品补税放行或者责令退运;有的海关对旅客罚款,对物品强制补税放行,不予退运;而有的海关则对旅客不予处罚,对物品则直接补税放行或者责令退运。

为何有所不同?先看三个案例,再来解读,可能就会明白问题在了哪儿。

P.S.:本文仅供举案探讨,不作为执法依据。

老林

说法

简要案情

案例1

2015年10月8日,福建秦某与单位同事去欧洲旅游回国,在中国香港滞留一天并从某陆路口岸入境,走海关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境时,海关抽查其随身携带行李,发现行李箱中有秦某在法国购买的价值6200欧元的OMEGA手表一只、LV女式手提包两款、HERMES男士皮质腰带一条,全部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总价约78000元,核定涉及税款人民币33201元。经海关查证,秦某没有入境购物被查的记录。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秦某处罚款人民币7100元,并责令将上述物品退运出境(暂时寄存某口岸)。

案例2

2017年2月3日,唐某和聂某一起出国旅游,回程从某国际机场海关入境,机场海关工作人员例行检查发现,聂某行李箱中有PATEK PHILIPPE手表包装盒一个,并附购物发票显示价格10.8万欧元。海关工作人员询问聂某包装盒中的手表去向时,聂某说手表在唐某身上并已过关入境,自己只是帮助唐某携带表盒而已。随后,聂某电话请唐某返回海关监管通道,海关遂扣留了该物品并交缉私部门立案处理。海关拟对唐某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并责令补缴税款47.88万元,发还被扣留的涉案手表。唐某不愿缴税,提出要求将手表退运出境,海关答复只能补税不能退运。唐某表示不服海关的上述强行补税处理决定,遂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

案例3

2013年6月4日,某机场海关在旅客入境通关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驻外工作人员回国时携带一手提琴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该旅客向海关出示了购物刷卡小票和短信消费提示,单笔刷卡消费人民币2.86万元。该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旅客携带的小提琴虽属自用物品,但价格超过人民币5000元,应当缴纳关税进境,遂责令该旅客补缴税款并通关放行,不予罚款。

老林

说法

携带物品进境应知三事

违禁物品不能带

海关总署第43号令公布了禁止进境物品表,包含枪支弹药、假币、毒品、生鲜食品和反宣品等,另外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列名的动植物制品,如象牙、犀牛角、虎骨皮、穿山甲鳞片、红豆彬等等,也都不能携带入境。如果你不小心携带了违禁物品,在通关过程中应当主动向海关报明,否则如被海关查获,轻则面临没收、罚款,重则甚至会构成走私犯罪。

自用物品限量带

自用物品主要是指旅客携带进境自己生活使用或馈赠亲友生活使用的物品。例如,服装箱包鞋帽、首饰珠宝手表、小型家用电器、照相机手机、化妆品食品饮料等,上述物品可以携带入境,但有数量限制和价值限制,数量限制标准为“合理数量”,价值限制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上述价值限制标准人民币5000元比较好理解,即携带物品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并纳税。那么数量限制“合理数量”应当如何理解呢?海关总署对“合理数量”最有价值的解释是“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的内容“旅客携带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对超出部分的征税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准予免税的限量”

按照上述规定的意思,“合理数量”应该是免税限量的两倍,即人民币5000元的两倍10000元。这说明“合理数量”可以用价值来衡量,它不是指携带物品的件数,因为件数是很难衡量的。

商用物品谨慎带

商用物品指旅客携带进境并用于商业交易或者生产用途的物品,区别于生活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这类物品应当从贸易渠道入境,不应当从旅检渠道入境,如果旅客将商用物品从旅检渠道入境,海关可能对其有所惩戒。

如果海关认为你携带的物品为商用物品,但价值在5000元以下,从便民的角度考虑,旅客入境时不用向海关申报,免征税放行;商用物品价值超过5000元,但在合理数量以下,从便民的角度,可以按物品征税放行;但如果商用物品超过合理数量入境不申报的,国家为防止“税往低处流”的风险,将其视为货物对待,予以处罚,并按货物征税放行或者责令退运,海关对货物违规入境的罚款数额比物品违规入境的罚款数额往往会高一些。

老林

说法

处理此类案件需注意问题

Topic 1

携带物品入境未申报是否可能构成走私?

完全可能构成走私。如携带违禁品入境未申报,并采取了藏匿、伪装等措施被海关查获的,海关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走私货物,可以并处罚款。

携带普通自用物品或者商用物品进境未申报,并采取藏匿或者伪装的方式,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导致偷逃国家税款的,也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情节较重,如偷逃税款10万以上的,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例2携带一块手表漏缴税款超过10万元,但没有定性走私,是因为当事人未采取藏匿或者伪装等逃避海关监管的措施。

Topic 2

海关对旅客罚款或不予罚款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前述案例1、2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案例3对当事人不予罚款,其标准何在?实际上,对当事人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第八十五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规的基本条件是携带物品超过“合理数量”,并且“未向海关申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旅客携带物品没有超过“合理数量”,即便未向海关申报,也不构成违规,不能给予处罚。

上述案例1物品价值约人民币7.8万,案例2物品价值约人民币80万元,海关认为其已超过合理数量未申报,依法构成违规;案例3物品价值人民币2.86万,海关认为其属合理数量范畴,对其处罚无法律依据,所以对当事人直接补税放行。

Topic 3

“合理数量”与5000元限量免税数额的关系是什么?

首先,应当将“合理数量”用价值来衡量,如果用“件数”,则永远搞不清楚什么是“合理数量”(下面假设将“合理数量”确定为人民币3万元);其次,旅客携带物品价值5000元以下的免税免报;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应当申报缴税,未向海关申报被发现的,海关责令补税后放行,不予处罚(但建议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再次违规的定性参考);价值超过3万元以上的自用物品,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按物品征税放行,未向海关申报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二)项的规定予以罚款,并责令补税或者退运出境。

Topic 4

如何理解“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的法律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均规定了“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由于海关法律体系中,货物和物品在征税水平、监管方式和处罚依据等方面都不一样,所以海关在什么情况下将“物品”视为“货物”,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民众的生活需求、海关的执法效率,从旅检渠道进境的物品,尽可能按照“物品”来对待,不按照“货物”对待为妥。所以,“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理解为“非自用”和“超合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只有超过合理数量的非自用物品(超过合理数量的商用物品),海关才能将其作为货物监管或者违规处理。如果旅客携带自用物品但超出合理数量的,或者旅客携带非自用物品(商用物品)但在合理数量内的,仍以物品对待比较合理;需要补税的,按照物品征税;应当处罚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较妥。

Topic 5

补税放行或退运出境能否自由选择?

上述案例2,海关对当事人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物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二)项规定予以罚款,并强行责令当事人补税,而当事人在处罚后要求将物品退运出境,海关不予办理物品退运手续。海关上述做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上述做法是否合理正确?

海关对当事人强行补税,不许退运,根据了《海关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海关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值得商榷。“责令补缴关税”的前提条件是物品进境,即携带物品进入国内流通或者消费,如果物品没有进入国内流通或者消费,则海关不存在征收进口关税的基础;如果物品进境了,则应当责令当事人补缴关税,这应该是上述法律条文的本意。而物品是否进境,货物是否进口,任何企业或者个人都有判断和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进口,也可以选择不进口,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强行迫使企业或者个人进口货物或者物品的权力,强制性进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案例2适用《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强行补税,拒绝当事人请求,不许将涉案物品退运出境的处理方式值得商榷,应当尊重当事人在补税进境和退运出境之间作出自主选择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58号令);

☑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免税限量5000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