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方AEO互认国家(地区)的企业应如何填报“境外收发货人”?
什么是AEO互认 AEO互认是指在建立起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予以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减少重复认证并促进国际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有效途径。
目前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互认的AEO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虽然是中国海关的AEO企业,但目前尚不能享受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的便利。
些国家或地区已与中国海关实施了AEO互认?
中国已经与35个国家(地区)签订国家互认安排或者协定,包括欧盟28个成员国、瑞士、以色列、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
欧盟28个成员国适用互认
与台湾:未互认,但正开展互认试点。大陆参与试点的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南京、福州、厦门口岸启运)所涉及的高级认证企业。
台湾参与试点的企业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高雄、基隆口岸启运)所涉及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海峡两岸(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 第49号)
大陆AEO企业向台湾试点海关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编码(AEOCN+在大陆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和企业名称通报给台湾进口商。台湾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台湾海关申报时,按照要求录入大陆AEO企业有关信息。台湾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大陆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大陆试点海关申报从台湾AEO企业进口的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写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TW”(英文半角大写)+“9位AEO企业编码”+“>”(英文半角)。例如,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为:123456789,则填写:“AEO< TW 123456789>”。大陆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内港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和2014年第64号 )
内地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可以享受香港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
内地AEO企业通过陆路方式向香港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香港进口商。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以电子方式向香港海关“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申报时,一并录入内地AEO企业的上述信息。
内地AEO企业通过海运或空运方式向香港出口货物时,应将其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内地承运人(即航空公司或船公司),并告知该内地承运人通过港方承运人或货站营运商向香港海关申报货物资料时,一并提交上述信息。
香港海关在收到进口申报后,利用系统将有关信息与内地海关提供的AEO企业信息进行对碰,确认其真实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内地的货物,可以享受到内地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内地进口商向内地海关申报从香港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入由香港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HK”+“10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HK1234567890>”。内地海关将该编码与香港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中韩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 )
我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韩国的货物,可以享受韩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AEO企业向韩国出口货物时,应将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韩国进口商,由韩国进口商据此向韩国海关获取与认证编码相匹配的海外业务伙伴代码(CN+6位企业名称+4位编码+1位验证码),并录入认证企业信息。韩国进口商进口申报时,韩国海关将该认证企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我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进口商向我国海关申报从韩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韩国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KR”+“7位认证企业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KRAEO1234567,则填注:“AEO<KR1234567>”。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韩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中国和欧盟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
我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欧盟的货物,或者直接进口自欧盟的货物,可以享受欧盟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AEO企业向欧盟进出口货物时,应将AEO认证编码(CN+在我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欧盟进口商。欧盟进口商和出口商申报时,欧盟海关将该中国AEO企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AEO企业信息进行核对,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欧盟海关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我国的货物,或者直接进口自我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进口商或出口商向我国海关申报欧盟海关AEO企业货物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欧盟海关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欧盟EORI编码”+“>”(英文半角)。例如,欧盟EORI编码为FR123456789012345,则填注:“AEO<FR123456789012345>”。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欧盟海关事先提供的AEO企业信息进行核对,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中国和瑞士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中国AEO企业向瑞士出口货物时,应当将AEO认证编码(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瑞士进口商,由瑞士进口商按照瑞士海关规定填写申报,瑞士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从瑞士AEO企业进口货物申报时,需要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该企业的瑞士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瑞士AEO编码(国别代码CHE加8位数字代码加1位识别码)”+“>”(英文半角)。如瑞士AEO编码为CHE12345678P,则填注:“AEO<CHE12345678P>”。中国海关在确认瑞士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和新加坡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我国AA类进出口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出口到新加坡的货物,可以享受新加坡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AA类企业必须向新加坡进口企业提供自己的企业管理类别和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并由新加坡进口企业在向新加坡海关进口申报时按有关规定将AEO代码录入新加坡海关TradeNet报关系统,新加坡海关在通关过程中才能识别我国的AA类企业为AEO企业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AEO代码由“AEO”、“CN”和企业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组成。
新加坡STP-Plus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出口到中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企业申报从新加坡STP-Plus企业进口货物时,必须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注统一的新加坡出口企业的AEO编码,我国的报关系统才能识别新加坡的STP-Plus企业为AEO企业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填注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SG”+“12位AEO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STP-Plus企业的编码为AEOSG123456789012,则填注:“AEO<SG123456789012>”。
中国和新西兰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中国AEO企业向新西兰出口货物时,应当将AEO企业身份信息通报给新西兰进口商,由新西兰进口商按照新西兰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新西兰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企业从新西兰AEO企业进口货物申报时,需要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该企业的新西兰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新西兰AEO编码”+“>”(英文半角)。例如,新西兰AEO编码为NZ1234,则填注:“AEO<NZ1234>”。中国海关在确认新西兰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