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的详细解释及管理规定

租赁贸易

一、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500“,简称”租赁期不满一年“。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第一,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第二,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为“加工易设备”(0420)。第三,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补偿贸易”(0513)。第 四,“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三、管理规定

(一)许可证件管理

1.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

2.列人《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

3.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二)征税管理

1.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2.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应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3.留购的租赁货物应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依次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方法,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5.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实际上属于暂时出境货物,如企业在货物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进境时,可凭国内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予以免征进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