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0一周热点问题-现在申报进口时可以不用提供纸质《征免税证明》了?
1、我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近期打算从国外进口一批减免税设备,听说现在申报进口时可以不用提供纸质《征免税证明》了?请问这是真的吗?
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
注:如《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2.我司打算从欧盟进口一批货物,该货物需要征收反倾销税,请问对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有关税起征点吗?
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0号(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
3、向港澳出口天然砂,是否需在指定口岸出口?
答: 您好!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86号(公布201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天然砂的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
4、我司的报关员在查阅“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时发现,规定中并未提及价格磋商的有关事项,请问是否保税货物内销的审价过程中没有价格磋商的程序?
答: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海关在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时,其质疑、磋商和告知的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