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 | “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改革试点11问
前不久,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包括“自报自缴”、“税收要素审核后置”两部分。
什么是“自报自缴”?试点后,企业应如何申报?很多网友表示非常关心,因此,我们通过新媒体征集了一些网友的提问,并邀请海关总署关税司为大家做出权威解答,以下是热点问题汇总。
一、为什么要实行企业“自主申报、自行缴税” (以下简称“自报自缴”)?
“自报自缴”是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以企业诚信管理为前提,由进出口企业、单位依法如实、规范、正确申报报关单税收要素,并自主计算、申报税费后自行缴税。
“自报自缴”是海关为守法企业提供快速通关服务的便利措施,可进一步缩短货物通关时间,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是海关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厘清关企责任边界。
二、什么是企业“自报自缴”?
企业“自报自缴”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自主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费电子数据,并自行缴纳税费。
三、“自报自缴”与现有通关模式有何不同?
“自报自缴”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如实合规申报、及时足额纳税的责任,使征纳双方的责任边界更加明晰。
四、“自报自缴”的试点范围是什么?
在试点阶段,除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进口货物外,企业进口符合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规定范围货物的,可参与“自报自缴”试点。
同时,有纸通关模式暂不纳入此次企业“自报自缴”试点范围。
五、“自报自缴”试点后,企业如何申报?
试点阶段,进出口企业、单位进口符合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规定范围货物的,可以在申报环节自行选择“自报自缴”模式参与试点。企业未选择“自报自缴”模式的,进口货物仍按现有通关模式办理。
选择“自报自缴”模式的,企业在报关时,可一次性完成报关、计税、缴纳,即:
(1)通过电子口岸如实、规范录入报关单涉税要素及各项目数据;
(2)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进出口企业、单位需在当日对税费进行确认,不予确认的,可重新申报);
(4)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已在海关办理汇总征税总担保备案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在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
六、“自报自缴”试点后,系统在哪些条件下不接受申报?
× 一是企业申报的税费信息和海关系统计算的税费金额比对不一致的,系统不接受申报。
× 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系统不接收申报,如:企业提供的报关单信息未通过系统逻辑检控的。
√ 企业在收到系统发送的退单回执后,可登陆电子口岸,利用预录入系统再次提交报关单信息。
七、企业确认申报后,发现申报有误的,报关单修撤流程有何变化?
企业确认申报后,发现申报信息有误的,可按现有报关单修撤的有关规定,到申报地海关现场办理修撤手续。
八、“自报自缴”的税款支付方式有哪些?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报关单已受理/通关无纸化审结”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选择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担保模式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登陆电子支付平台查询电子税费信息,并确认支付,申报地海关现场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选择柜台支付模式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的纸质税款缴款书后,到银行柜台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海关通关系统自动扣减相应担保额度后,进出口企业、单位按汇总征税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九、“自报自缴”模式下的税款缴款书与现有模式下的税款缴款书有何不同?
“自报自缴”模式下,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该税款缴款书属于缴税凭证,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
十、“自报自缴”模式下,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海关如何处置?
“自报自缴”模式下,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海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
十一、企业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系统问题应如何解决?
如企业在申报时遇到系统技术问题,可向海关服务热线12360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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