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5号(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

  为保障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加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现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带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该标记应包括生产企业代码。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代码应体现生产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信息。

  二、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代码表见附件), 后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生产企业。如:C230003中,“23”代表南京海关,“0003”代表南京海关编列的顺序号为0003的关区内企业。

  三、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代码的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可按原代码申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但需于6月30日前完成代码的变更工作。2019年7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原代码的包装性能检验申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直属海关代码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10日   

附件:直属海关代码表

北京海关 01 合肥海关 33 海口海关 64
天津海关 02 福州海关 35 湛江海关 67
石家庄海关 04 厦门海关 37 江门海关 68
太原海关 05 南昌海关 40 南宁海关 72
满洲里海关 06 青岛海关 42 成都海关 79
呼和浩特海关 07 济南海关 43 重庆海关 80
沈阳海关 08 郑州海关 46 贵阳海关 83
大连海关 09 武汉海关 47 昆明海关 86
长春海关 15 长沙海关 49 拉萨海关 88
哈尔滨海关 19 广州海关 51 西安海关 90
上海海关 22 黄埔海关 52 乌鲁木齐海关 94
南京海关 23 深圳海关 53 兰州海关 95
杭州海关 29 拱北海关 57 银川海关 96
宁波海关 31 汕头海关 60 西宁海关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