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退运货物--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直接退运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简称“直接退运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1.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放行后的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2.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