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一、定义及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建厂(场)物料,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物品”)]。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 2025” ,简称“合资合作设备”。

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 2225” ,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二、适用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及生产用车辆。

(三)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租赁贸易等进口的设备物品,分别适用“不作价设备”(0320)、“加工贸易设备”(0420)、“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没有实际进出境,在境内结转的减免税设备,其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0500)。

5.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