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实现跨境交易

据悉,“1210”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保税出口又俗称备货模式,保税仓的商品可以多次先出口,经过监管区,到每月月底来汇总数量之后,再一次性口岸集报,生成一份正式报关单,最后再由跨境电商企业去税局办理退税。

1210保税出口模式实行的是入仓退税,即提前把税退完了后面再产生订单,只要货物进了保税仓之后就可以实现退税了

1210进口又称网购保税进口,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模式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而言,仅适用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货物在用于进口时,仅限经过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即海关批复的跨境进口试点城市,才能完成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清关、发货。在信息数据方面,除了强调企业备案与信息传送之外,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也需要得到海关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