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一、定义及代码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指自 1998年1月1日起 对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并出具确认书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从 1999年9月1日起 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789”,简称“鼓励项目”。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从 1999年9月1日起 ,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

1. 1997年12月31日 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其征免性质代码为“ 601” 、“ 602” 、“ 603” 。

2. 1997年12月31日 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征免性质代码为“ 609” 。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货物其征免性质代码为“ 7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