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指 1997年12月31日 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独资经营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不受批准时间限制)生产的出口产品(加工贸易除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代码为“ 601” ,简称“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代码为“ 602” ,简称“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代码为“ 603” ,简称“外资企业”。

二、适用范围

(一)征免性质为“ 601” 、“ 602” 、“ 603” 适用以下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以及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加工贸易除外)的出口产品:

1.1996年3月31曰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依法批准增资及原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2. 1995年10月1日 至 1996年3月31日 依照程序经原外经贸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备案审核合格并经海关总署关税司转发各海关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 1995年9月30日 前地方依法审批报原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

4. 1996年4月1日 至 1997年12月31日 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

1.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征免性质代码为“ 501” 。

2.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项下进口的货物,征免性质代码为“ 789” 。

3.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的货物,征免性质代码为“ 799” 。